政府承諾及行政協助事項. (一) 執行機關承諾事項
1. 本案執行期間,執行機關經評估後視需要編列並提供予受委託民間機構支應辦理必要採購及維修事宜之預算,受委託民間機構不得向執行機關請求委辦經費。
2. 執行機關應訂定營運績效評估辦法,營運期間之評分在 80 分以上者,得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若經執行機關評定民間機構營運期間營運績效良好次數達 3 次以上,民間機構得於委託營運期間屆滿半年前檢附歷年評估報告及未來營運計畫書等,向執行機關申請優先定約一次,執行機關得依促參法第 54 條規定,於營運期滿優先與該民間機構定約,委託期間以 5年為限,而營運條件應另行議定。
3. 民間機構申請優先定約後辦理之營運績效評分亦需為 80 分以上,否則其即喪失優先定約之資格,已簽訂下一期合約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