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應辦事項 样本条款

其他應辦事項. 6 施工所需臨時用地,除另有規定外,由廠商自理。廠商應規範其人員、設備僅得於該臨時用地或機關提供之土地內施工,並避免其人員、設備進入鄰地。
其他應辦事項. (十五)廠商履約時於工地發現化石、錢幣、有價文物、古蹟、具有考古或地質研究價值之構造或物品、具有商業價值而未列入契約價金估算之砂石或其他有價埋藏物,應通知機關處理,廠商不得占為己有。
其他應辦事項. (九)乙方履約時於工地發現化石、錢幣、有價文物、古蹟、具有考古或地質研究價值之構造或物品、可供轉售之砂石或其他有價埋藏物,應通知甲方處理,乙方不得占為己有。
其他應辦事項. 各項設施或設備,依法令規定須由專業技術人員安裝、施工或檢驗者,廠商應依規定辦理。 廠商接受機關或機關委託之機構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契約規定。廠商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契約規定之指示,不得用以拘束機關或減少、變更廠商應負之契約責任,機關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 機關及廠商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 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廠商未經機關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廠商履約期間所知悉之機關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轉包及分包: 廠商不得將契約轉包。廠商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作為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機關得予審查。 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契約報備於機關者,亦同。
其他應辦事項. (一)若有繼承情形須辦妥繼承登記後,由繼承人辦理簽約事宜。
其他應辦事項. (一)若有繼承情形須辦妥繼承登記後,由繼承人辦理簽約事宜。 (二)訂有耕地租約者,需檢附終止耕地租約及依規定補償承租人之證明文 件。
其他應辦事項. 9.5.1 乙方應自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之日起算 30 日內,與信託銀行簽訂信託契約,成立信託專戶,將辦理本更新案資金信託予受託機構(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專款專用、未完工程之協助處理等事項),並報請主辦機關同意備查,於權利變換完竣後,依權利變換計畫及信託契約之約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信託塗銷登記、信託財產返還或歸屬登記。有關本更新案之信託內容並應載明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
其他應辦事項. 項 目 規 格 數 量 備 註
其他應辦事項. 1 2 【7】 1 2
其他應辦事項. 施工所需臨時用地,除另有規定外,由廠商自理。廠商應規範其人員、設備僅得於該臨時用地或機關提供之土地內施工,並避免其人員、設備進入鄰地。 廠商及其砂石、廢土、廢棄物、建材等分包廠商不得有使用非法車輛、違約棄置或超載行為。其有違反者,廠商應負違約責任;情節重大者,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