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方式 样本条款

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 2.1 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方式. 按照国家采购方面的法规规定,必须采用的采购方式。包括: 1. 集中采购目录采购。 2. 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3. 政府采购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方式. 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对采购人提出的非公开招标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采购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适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需 要公示的,应当由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不计入审批期限。
政府采购方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具体数额标准,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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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