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股份 样本条款

沒收股份. 34. (1) 倘催繳股款於其到期應付後仍不獲繳付,則董事會可向到期應付的股東發出不少於十四(14)個足日的通知:
沒收股份. 34. (1) 如催繳股款於到期應付後仍未支付,董事會可向欠款人士發出不少於十四(14)個淨日之通告:
沒收股份. 51. 如有股東未於指定付款日期支付任何催繳股款或催繳股款的任何分期付款,董事會可於其後在被催繳股款的任何部分仍未支付期間,隨時(在不影響細則第34條規定的情況下)向該股東發出通知,要求其支付未付的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連同任何累計利息以及其後累計至實際付款日期為止的利息及因上述未付款而產生之任何費用。
沒收股份. 52 倘股東未有於指定付款日期繳付任何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在並不影響細則第34 條條文的情況下,董事會其後可於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任何部分仍未繳付期間隨時向該股東發出通知,要求其支付未繳付的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連同任何可能應計以及可累計至實際支付日期為止的利息。
沒收股份. 10.1 任何股東如在指定的繳付日期未有繳付催繳股款或繳付催繳 股款的分期款項,董事會可在其後的任何時間,於該催繳股款或催繳股款分期款項的任何部分仍未支付時,在無損細則第6.10條條文的情況下,向有關股東送達通知,要求彼將未付的催繳股款或催繳股款的分期款項,連同任何應已累算的利息一併 繳付,有關利息將累算至實際還款之日。
沒收股份. 倘未付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時可發出的通知 49. 如股東未能在指定付款日期支付任何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在並無違反章程細則第 33 條條文之情況下,董事會可於股款任何部分仍未繳付時隨時向該股份之持有人發出通知,要求支付未付之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連同應計之利息,而利息可累計至 實際付款日期。 通知形式 50. 該通知須指明另一付款期限(不早於送達該通知日期後十四日屆滿之時)及付款地點,並表明若仍未能在指定日期或之前前往指定地點付款,則有關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尚未繳付之股份可遭沒收。董事會可接受股東放棄之可遭沒收之任何股份,在此情況下,該等章程細則中有關沒收股份之提述應包括放棄之股份。
沒收股份. 269. 倘任何股東到指定繳款日期當日仍未全數支付任何該等款項或任何催繳的分期股款,董事可在其後於未繳付該等任何部分催繳股款期間隨時在不損害章程細則第 258 條條文的情況下向股東送達通知,要求該等股東支付未付的催繳股款,連同應計利息及因該等未繳股款產生的任何開支。 2730.該等通知須指定另一日期(不少於該通知日期起計 14 日),作為有關催繳股款或其部分及因未繳付款項而產生的所有應計利息及開支的繳付限期,並須指定付款地點,該地點為辦事處或本公司通常收取催繳股款的若干其他地方。該等通知亦須聲明,若未在指定時間或之前於指定地點付款,有關催繳股款的股份可遭沒收。 2831.若任何上述繳款通知的要求未獲遵守,則該上述通知所涉及的任何股份於繳付限期後及繳款前,可隨時由董事通過決議案沒收,而任何該等沒收將延伸至已沒收股份所涉及但於沒收後不須支付的所有已宣派股息及紅股。董事可接納任何據此須予沒收的任何股份繳回,且在該情況下章程細則中有關沒收的提述包括繳回。 2932.就本條章程細則而言,任何沒收的股份將被視為本公司的財產,並可根據董事認為適當的認購價及其他方面等條款,於適當的方式及時間向任何人士出售、重新配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惟須受限於沒收前所作出的所有催繳股款或獲免除。就使任何有關出售或其他處置生效而言,董事可授權向買方或有資格收取有關股份的任何其他人士轉讓已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的股份。董事應向該等股份被沒收的人士交代本公司就該等股份已收取的股款並經扣除因沒收、出售或處置該等股份的開支及就該等股份應付本公司的任何款項後的結餘(如有)。
沒收股份. 9.1 如股東未能在指定付款日期支付任何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在並無違反細則第 6.10 條條文的情況下,董事會可於股款任何部分仍未繳付時隨時向該股份之持有人發出通知,要求支付未付的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連同應計的利息,而利息可累計至實際付款日期。
沒收股份. 如未支付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可發出通知 通知的形式 50. 該通知須指明另一付款期限(不早於送達該通知日期 若不遵循通知的要求,可沒收股份 被沒收股份將視為本公司的資產 即 使 股 份 被 沒收,持有人仍須支付拖欠款項
沒收股份. 10 留置權.......................................................................................... .............................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