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股份 样本条款

沒收股份. 倘催繳股款於其到期應付後仍不獲繳付,則董事會可向到期應付的股東發出不少於十四(14)個足日的通知:
沒收股份. 如有股東未於指定付款日期支付任何催繳股款或催繳股款的任何分期付款,董事會可於其後在被催繳股款的任何部分仍未支付期間,隨時(在不影響細則第34條規定的情況下)向該股東發出通知,要求其支付未付的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連同任何累計利息以及其後累計至實際付款日期為止的利息及因上述未付款而產生之任何費用。
沒收股份. 如催繳股款於到期應付後仍未支付,董事會可向欠款人士發出不少於十四(14)個淨日之通告:
沒收股份. 7.1 如股東未能在指定付款日期支付任何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在並無違反細則第4.10條條文之情況下,董事會可於股款任何部分仍未繳付時隨時向該股份之持有人發出通知,要求支付未付之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連同應計之利息,而利息可累計至實際付款日期。 7.2 該通知須指明另一付款期限(不早於送達該通知日期後14日)及付款地點,並表明若仍未能在指定日期或之前前往指定地點付款,則有關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尚未繳付之股份可遭沒收。董事會可接受股東放棄之可遭沒收之任何股份,在此情況下,本細則中有關沒收股份之提述應包括放棄之股份。 7.3 若股東不依上述有關通知之要求辦理,則通知所涉及之任何股份可於其後任何時間但於支付通知所規定之款項前,由董事會通過決議案予以沒收。沒收將包括有關被沒收股份之所有已宣佈但於沒收前仍未實際支付之股息及紅利。 7.4 任何因上述原因被沒收之股份將被視為本公司之資產,可以按董事會認為適當之條款及方式於董事會按其認為適當之條款取消沒收股份之再次配發、出售或處置前之任何時間,進行再次配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7.5 被沒收股份之人士將不再為有關被沒收股份之本公司股東,惟仍有責任向本公司支付於沒收之日應就該等股份付予本公司之全部款項,連同(倘董事會酌情規定)由沒收之日至付款日期為止期間以董事會可能指定之不超過15厘之年息計算之利息, 而董事會可酌情強制性要求付款而無須就所沒收股份於沒收之日的價值作出任何扣減或折讓。就本條細則而言,按股 沒收憑證 沒收後發出通知 贖回沒收股份之權力 因未支付任何到期股 款而沒收股份
沒收股份. 倘未繳付催繳股款或分期款項,可發出通知 4
沒收股份. 如未支付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可發出通知
沒收股份. 9.1 若股東未在規定付款日繳付任何催繳股款或分期付款,則在不損害本細則第 6.10 條前提下,董事會可在該股款任何部分未繳清期間內的任何時間通知該股東,要求其繳付欠繳的催繳股款或分期付款,以及任何已經產生及直至實際繳付之日仍在產生的利息。 9.2 該通知應指定另一繳款截止日期(不早於通知送達之日以後14天屆滿日)及繳款地點,並規定若在該日或之前未在指定地點繳付股款,則與催繳的股款或未繳清的分期付款有關的股份可被沒收。董事會可接受交回的任何股份,在此情況下本細則中提及的沒收應包括交回。 9.3 若不遵守前述通知中的要求,則在通知發出之後到通知要求的股款被繳清之前的任何時間內,可依據董事會作出的有關決議案沒收通知中涉及的任何股份,包括與沒收股份有關的所有已經宣派但在沒收前未實際派付的股息及紅利。 9.4 任何被沒收的股份應被視為本公司的財產,被沒收的股份可被重新配發、出售或按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條款及方式予以處置。在重新配發、出售或處置前的任何時間,董事會可按照其認為適當的條款取消沒收。
沒收股份. 若股東在指定之繳付日期未有繳付催繳股款或繳付催繳股款之分期款項,董事會可在其後之任何時間,當該催繳股款或分期款項之任何部分仍未支付時,在不影響細則第 33條條文之前提下,向該股東送達通知,要求他將繳付催繳股款中或分期款項中所未繳付之部分,連同任何可能已累算及截至實際付款日期可能仍會累算之利息。 計十四天屆滿之時),以規定有關股東須在該日期或之前繳款,亦須列明繳款地點。該通知並須述明,如在該指定時間之時或之前及指定地點沒有作出繳款,則可沒收該未支 付催繳股款或分期款項所涉及之股份。董事會可接受股東放棄可遭沒收的任何股份,在此情況下,該等細則中有關沒收股份的提述應包括放棄的股份。
沒收股份. 倘催繳股款於其到期應付後仍不獲繳付, 則董事會可向到期應付的人士 發出不少 於十 四( 14) 個整 日的通知:
沒收股份. 10 留置權.......................................................................................... .............................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