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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扣减 样本条款

政策性扣减. 1.1、 政策性扣减范围 1.1.1 供应商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的,其投标报价价格评审时将按相应比例进行扣减。 1.1.2 依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1.2.1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1.1.2.2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1.2.3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1.1.2.4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符合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1.3 采购人拟采购产品属于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范围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拟采购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 实行强制采购。 1.1.3.1 采购人依据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和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1.1.3.2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1.1.4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1.1.5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2、 政策性扣减方式 1.2.1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中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的扣除。 1.2.2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的扣除;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1.2.3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微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2.4 谈判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范围的,须按照本章 “四、政策性扣减 4.1、政策性扣减范围第 4.1.3.2 条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2.5 每提供一个优先采购的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对其价格进行 0.5%的扣减,最多扣减 2%。 1.2.6 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型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同时享受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策。
政策性扣减. 6.1 政策性扣减范围 6.1.1 供应商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的,其投标报价价格评审时将按相应比例进行扣减。 6.1.2 依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2)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政策性扣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扶持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福利企业”等相关政策。 (1)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 号); (2)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 号); (4) 榆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陕财办采函〔2022〕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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