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中止与恢复 6.1 现金价值 样本条款

效力中止与恢复 6.1 现金价值. 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 日内(包含第 90 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1以外的 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2的,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效力中止与恢复 6.1 现金价值. 7.8 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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