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中止与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交保险费、利息(见 7.20)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将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对本合同项下某一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效力中止后 2 年内,经投保人同意后,该被保险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和该被保险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效力恢复。 自本公司对本合同项下某一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