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果评估 样本条款

效果评估. (1)发布进程数据采集和展示功能:能在播发过程中采集系统主要环节的数据,如调频适配器、地面数字电视适配器和已有村村响系统的响应状态,并进行动态展示;
效果评估. (1)发布进程数据采集和展示功能:能在播发过程中采集系统主要环节的数据 ,如调频适配器、地面数字电视适配器和已有村村响系统的响应状态,并进行动态展示; (2)事后评估功能:能在发布结束后,对播发覆盖率、播发时效等指标进行评估; (3)查询统计功能:能对应急信息、应急广播消息等内容的检索与查询,支持简单检索和各种查询条件相组合的复杂检索。 8、安全管理要求 (1)证书列表导入功能:支持广东省认证中心发布的证书列表文件的导入; (2)证书发放功能:能实现通过区应急广播大喇叭适配器向终端发放证书更新指令,更新终端的证书列表; (3)签名验签功能:对上级应急广播平台、区应急广播大喇叭适配器、前端/台站适配器的数据交互,支持签名和验签功能,处理符合《GD/J 081—2018 应急广播安全保护技术规范 数字签名》要求。 9、运维管理要求 (1)权限管理功能:实现对用户、角色、权限的分配和管理功能; (2)基础数据维护功能:实现行政区域管理等; (3)系统服务管理:支持系统参数配置; (4)数据同步管理:具备与上级应急广播平台的对接功能,具有将本平台的未上传的数据同步到上级平台功能。 10、大喇叭管控功能 (1)支持对区应急广播大喇叭适配器进行本机参数配置功能 支持对区应急广播大喇叭适配器进行网络参数、应急广播资源编码、回传参数、白名单等参数配置 。 (2)支持对区应急广播大喇叭适配器进行数据查询功能 支持对区应急广播大喇叭适配器进行输入输出通道、播发记录、故障详情查询功能,并反馈正确的数据 记录。 (3)支持通过区应急广播大喇叭适配器发出RDS、DTMB、DVB-C、IP指令控制大喇叭终端的功能,处理过程符合《GD/J 089—2018 应急广播大喇叭系统技术规范》: l 终端的应急/日常广播开/停播指令 l 终端的资源编码设置指令 l 终端的音量控制指令 l 终端的回传参数、回传周期、网络参数设置指令 l 终端的参数/状态查询指令 l 终端的时钟校准指令 l 终端的证书更新指令 l 终端的功放开关控制指令 l 终端的RDS扫描频点设置指令 (4)支持通过区应急广播大喇叭适配器发出DTMB指令:终端的TS锁定频率设置指令; (5)支持通过区应急广播大喇叭适配器发出DVB-C指令:终端的TS锁定频率设置指令; (6)支持通过区应急广播大喇叭适配器发出RDS指令:终端的RDS扫描频点设置指令,终端的采用/禁用维持设置指令; (7)能获取区应急广播大喇叭适配器主动上报数据:能获取区级适配器主动通过网络向平台上报短信发布、电话发布的开始和结束状态; (8)能与区应急广播大喇叭适配器保持心跳维持功能:能通过网络向获取区级适配器发送心跳数据包; (9)支持分区域播发控制:支持分区域播发控制; (10)支持接收应急广播大喇叭适配器以推送的实时音频流:支持接收并存储应急广播大喇叭适配器以RTP单播形式推送的MP3格式的实时音频流并存储为mp 3文件; 11、性能要求 (1)自动播发响应时长<10秒; (2)应急信息并行接入能力≥5路; (3)并行播发能力≥2路。
效果评估. 评价公益项目效果,保障项目款物及服务全额发放到受助者,指导类似公益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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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 。

  • 上市規則的涵義 本次交易的一個或多個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 但低於25%,因此,本次交 易構成本公司在上市規則 第14 章下的須予披露交 易,須遵守申報及公 告的規定。

  •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 赎回费率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D<7 1.50%

  • 合同价款 4.1 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 3.1 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 账户开立 基金管理人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委托基金托管人代为在中国结算开立人民币普通股票(A 股)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基金管理人已经开立人民币普通股票(A 股)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可使用上述现有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基金管理人通过港股通购买的证券记录在中国结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并由中国结算存管。基金管理人以中国结算名义持有的证券,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基金管理人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工作内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表第 7 条。

  • 目 次 第1条 (総 則) 1

  •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