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车销售 样本条款

整车销售. 整车销售,为福田时代微型货车和乘用车的哈尔滨一级代理。 公司发动机、变速器主要针对整车厂等大型客户进行销售;其他零部件主要针对整车企业、发动机企业及配件销售公司进行销售;整车主要向二级网络销售。
整车销售. 整车销售,有少量的商用车销售业务以及与汽车销售配套的装饰装潢业务收入。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 1-6 月,公司整车销售收入分别为 1,107.37 亿元、1,146.34 亿元、1,054.32 亿元和 560.62 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 86.39%、86.25%、86.76%和 88.78%。整车销售为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2019年度整车销售较去年同期增加 389,661.45 万元,增幅为 3.52%;2020 年度整车销售较去年同期减少 920,229.85 万元,降幅为 8.03%。2021 年 1-6 月整车销售较去年同期增加 1,308,016.18 万元,增幅为 30.43%。近三年公司整车销售持续增长的原因是公司的规模扩张较快,公司主要通过对非同一控制企业的收购和自身新建 以增加 4S 店数量。 近三年及一期,公司整车销售毛利率分别为 4.26%、3.77%、2.02%和 4.30%,毛利率呈波动上升趋势。 (1) 经营模式
整车销售. 发行人的汽车销售与服务板块业务主要集中于6家核心子公司:中拓瑞恒、中拓瑞特、中拓瑞众、中拓瑞诚、中拓瑞达、中拓瑞鑫,公司汽车销售网络全部在湖南省内。发行人在汽车销售业务中不含有金融服务费及强制收费等情况。截至2021年末,公司4S店销售网点8家。 销售量(辆) 18,806 12,610 10,822 销售金额(亿元) 18.25 13.69 12.51 销售均价(万元/辆) 9.70 10.85 11.56 门店数量(家) 13 10 8
整车销售. 最近两年一期简要财务数据 最近两年一期,一汽股份的简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项目 2018 年 8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计 42,007,259.00 41,085,008.26 35,337,976.51 负债合计 24,082,124.00 22,546,016.98 17,328,550.26 股东权益合计 17,925,135.00 18,538,991.28 18,009,426.25 项目 2018 年 1-8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 38,576,222.00 46,467,240.85 42,633,157.13 利润总额 2,856,022.00 4,061,579.07 3,977,226.47 净利润 2,193,758.00 2,952,442.41 2,743,954.37 注:2016、2017 年财务数据经致同审计,2018 年 1-8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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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测量范围 0-200℃;最小分度值:1℃;允许误差±1℃。

  • 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以下事项开展合作: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合作事项另行转包、分包。

  • 基金融资、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融券提供必要的协助。

  • 补偿原则 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收益分配的原则 1. 理财产品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2. 每一理财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只有当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高于面值时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4. 理财产品收益分配后每份理财产品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補償内容 保険金をお支払いする主な場合

  • 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 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