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的销毁 样本条款

文件的销毁. 根据下文中 (A) 到 (E) 的规定,在与文件相关的基金份额登记、成立或取消后一年(视情况而定),受托人或其他经受托人为此目的授权的人员有权销毁上述之前制作和保留过副本的文件(无论是以电脑记录形式还是其他形式)。 受托人及经受托人为此目的授权的其他人员有权销毁: (A) 在登记日期六年后的任何时间登记的转让文书; (B) 在记录日期三年后的所有地址更改通知; (C) 在会议日期三年后的在任何持有人会议中使用过的所有形式的代理委托书; (D) 在本基金终止六年后的与本基金有关的所有名册、报表及其他记录和文件;及 (E) 在分配再投资授权撤销或失效三年后的所有的分配再投资授权。
文件的销毁. 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代表有权(遵从以下规定)销毁:
文件的销毁. 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代表有权(遵从以下规定)销毁: (A) 已登记的转让文书,自登记日经过十二年后; (B) 所有地址变更的通知,自记录日期经过三年后; (C) 所有持有人会议的代表委任表格,自该委任表格被使用的会议日期经过三年后; (D) 所有登记、报表或其他信托有关的记录和文件,自信托终止日期经过六年后;以及 (E) 所有就子基金收益分配与分配人员签订的协议,已取消或过期,并自取消或过期日期经过六年后。 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人员无需为相关后果负责,除非经证实销毁的转让文书应当被做有效的登记文书,以及其他销毁的文件按照其内容应当被视作有效的登记文件,前提是: (1) 前述规定仅适用于诚实行事地销毁文件,并且未收到文件可能相关的索赔 (不管针对哪些主体)通知(销毁前); (2) 本段之内容不得构成要求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人员承担提前销毁文件的责任或任何情况下未完成上述条款(1)的规定; (3) 提及销毁文件包括以任何方式处理该等文件;以及 (4) 对于基金管理人另行书面通知受托人的文件,前述规定不适用。 在份额登记、生成、转换或取消(视情况而定)的日期失效之时或之后的任何时间,就任何相关的文件(包括本段提及的文件),受托人(或仅仅管理人或其他代表受托人的代理人)可自由选择销毁此类文件,此类文件之前应已制作和保留微缩胶卷记录、计算机记录或其他记录。

Related to 文件的销毁

  • 指令程序 指本协议规定以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双方不时以书面方式修改的基金管理人被授权人就托管资产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程序和方式;

  • 契約の締結 企画書面の交付)

  • 磋商程序 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交易中心指定1或2人负责记录及其他工作。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适用主合同条款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 年龄性别错误; (4) 未还款项; (5) 合同内容变更; (6) 联系方式变更; (7) 争议处理; (8) 保险事故鉴定。

  • 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 契約締結 施工計画作成期間 準備工期間 本工事施工期間 後片付け期間

  •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 认购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602,000,000 股(含 602,000,000 股)。中国节能 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469,000,000 股(含本数),认购资金总额不超过 140,700 万元(含本数);共赢基金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133,000,000 股(含本数),认 购资金总额不超过 39,900 万元(含本数) 若公司股票在发行方案获得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或监管要求事项,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在前述范围内,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铁汉生态董事会将依据股东 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若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变化的,则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届时将相应变化,但最高不超过 180,600.00万元。

  •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