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样本条款

新增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威海新北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70504566J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威海市环翠区昆仑路 126 号 法定代表人:姜天信 注册资本:5,000.00 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7 年 12 月 25 日 营业期限:2007 年 12 月 25 日至 年 月 日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机电一体化产品、计算机外部设备及附件、热转印碳带、半导体元器件、光纤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与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计算机、电子产品;机电设备及配件、金属构件的生产、加工、包装;机电设备的销售与租赁;备案范围内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Related to 新增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 项目编号 [230001]ZBXM[CS]20220002-1

  • 附表九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及附属设备 是否进口:是 参数性质 序 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1.仪器总体描述:内置了众多强大的传感处理器,结合智能算法和诊断功能,能够实现自我诊断和故障排除、主动维护,以及识别可能影响结果的潜在问题。智能化监控体系能够在问题发生之前及时提供建议并解决问题。能够有效减少需要重新测定的样品 数量。 2 2.

  •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 电话号码:

  • 秘密保持義務 第30条 甲および乙は,本契約の内容及び本契約の履行に当たって知りえた当事者の機密情報(各当事者が「機密」であることを口頭または書面で示した情報をいう)について,第三者に対して開示しないものとする。ただし,次の各号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場合はこの限りではない。

  • 风险提示 2.1 甲方知晓并理解,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 代理机构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 延滞金 第9条 寄託者が前条に規定する提供を怠った場合において、当会社が寄託者の負担すべき関税を納付したときは、納付の日から日歩4銭の利息を請求する。

  •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令发送至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为托管人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