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放线. ⑴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11.1 款〔开工〕中开工通知书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以及工程项目范围内城市轨道交通隧道、给水管道、燃气管道分布情况,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同时承担由于其错误而引起的承包人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误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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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放线. ⑴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11.1 款〔开工〕中开工通知书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以及工程项目范围内城市轨道交通隧道、给水管道、燃气管道分布情况,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同时承担由于其错误而引起的承包人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误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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