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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use of 既往症 Clause in Contracts

既往症. 系指下列任何病症: (1) 在任何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前已存在,且该被保险人知道或应知道的症状和体征; (2) 被保险人在其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前两年内就已寻求、接受治疗或药物医治,或接受医生建议或诊断的病症; (3) 被保险人在其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的病症,且不管是否已寻求、接受医疗、药疗、医生建议或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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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美亚个人医疗保险, 美亚个人门急诊医疗保险, 美亚团体医疗保险

既往症. 系指下列任何病症系指下列涉及其中一项或多项情形: (1) 在任何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前已存在,且该被保险人知道或应知道的症状和体征; (2) 被保险人在其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前两年内就已寻求、接受治疗或药物医治,或接受医生建议或诊断的病症; (3) 被保险人在其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的病症,且不管是否已寻求、接受医疗、药疗、医生建议或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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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美亚个人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