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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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定代表人:张霖 注册资本:117429.49740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电影摄制;电视剧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影片发行和放映;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电影院投资;出租商业设施;广告发布;票务代理;图文设计、制作;税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计算机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设备安装与维护。(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及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文资控股有限公司已与万达电影股东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通过公司指定主体受让万达电影无限售流通股股份 60,000,000 股,占万达电影总股本的 5.11%。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市大为弘德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合同内容 1.1 采购人委托供应商实施提供本项服务工作,供应商承诺提供并完成此项服务工作。
本合同适用范围 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教学仪器设备、医疗仪器设备、广播电视仪器设备、体育器材、音响乐器、药品、服装、印刷设备和印刷品等政府采购项目(协议供货除外)适用于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