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瑞特工程 样本条款

普瑞特工程. 注册号 370900228023071 名称 泰安市普瑞特工程技术安装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范伟国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1 年 11 月 22 日 住所 南关路 16 号 营业期限自 2001 年 11 月 22 日 营业期限至 2020 年 11 月 20 日 经营范围 普通货运(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造纸机械设备、食品机械设备、酿酒机械设备、制药机械设备、锅炉辅件销售、安装、维修;机电设备(不含特种设备)安装;钢结构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及持股比例 普瑞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100% 普瑞特工程自设立至今,发生过如下股权转让: 2002年5月,普瑞特工程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2年5月6日,普瑞特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做出如下决议:同意普瑞特有限将持有的普瑞特工程38%的股权转让给范伟国。 2002年5月8日,普瑞特工程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做出如下决议,同意普瑞特有限将其持有的38%的公司股权转让给范伟国。 2002年5月8日,普瑞特有限与范伟国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后,普瑞特工程的股权结构如下: 2011年5月,普瑞特工程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1年5月20日,普瑞特工程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做出如下决议,同意岳耀星将持有公司3.2%的出资转给自然人段言峰。 2011年5月20日,岳耀星与段言峰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后,普瑞特工程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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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

  • 管理人 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000 号邮政编码:000000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 任璧洁 托管人 机构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负责人:白志中 通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 000-000 号邮政编码: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0-83376485 联系人:吴少芬

  • 信息公告 1.长沙银行认为对购买金额及利息有重大影响的重要信息,会以长沙银行官网公告的形式通知存款人。

  • 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総)情報 システム管理課 011-826-6713 R2.12.30 後期高齢システム改修業務(税制改正追加対応その2) 株式会社エヌ・ティ・ティ・データ北海道 4,576,000 R2.12.21 R2.12.21 ~ R3.3.31 本業務は、後期高齢システムの一部を改修する業務であるが、既に当該業者に委託している「後期高齢システム改修業務(税制改正対応)」(契約期間:令和2年9月15日~令和3年3月31日)において、システムの改修を行っているところである。 本案件に係る修正機能のリリース時期、修正プログラム等について、先行業務と密接不可分の関係があり、プログラムが回帰しないよう、先行業務と併せて管理、調整しながらシステム改修を進める必要があり、同一業者以外の者に委託すると、業務間の整合に著しい支障が生じる恐れがある。 従って、当該業者の他に本業務を履行できる業者はない。 (地方自治法施行令第167条の2第1項第2号)

  • 本次收购 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