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2、 其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角度,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3、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情形。
4、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