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样本条款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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