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施工持续 10 天以上 样本条款

暂停施工持续 10 天以上. ⑴若监理人在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后 10 天内仍未给予承包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9.1 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7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若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第 39.1 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人;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42 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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