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根据工程完成进度,按月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形象进度报表。工程师应在接到报告后的 14 个工作日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计量,计量结果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最终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的结算,以发包人确认的审定金额为准,双方应予以认可。
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应在接到报告后的 14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14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15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 25 日前
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于当月 10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审核 的工程量报表一式八份,其余按“通用条款”第 25 条执行。
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必须每月按时将当月实际完成的各部位的已完工程量报告交送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师应于承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后 7 日内进行计量和确认。
工程量确认.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行政会议上讨论通过的计划修理项目内容施工,超范围施工的内容不予结算,工程量必须及时签证,隐蔽工程的工程量必须有甲方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工程量确认. 9.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计量,由双方签字确认。
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进度款工程量在达到形象进度后,工程师应于收 到承办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进行计量和确认。
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应在接到报告后的 14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14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15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 23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 31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伺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比例,提留保留金。
26.4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并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的第 15 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5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量确认. 12.1 工程预算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12.2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值,承包人应得到该价值扣除保留金后的价款。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