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6]個月者,廠商得依第 2 款約定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及申請給付費用 样本条款

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6]個月者,廠商得依第 2 款約定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及申請給付費用. (二) 因契約約定不可抗力之事由,致全部工程暫停執行,暫停執行期間持續逾(6)個月或累計逾(6)個月者,契約之一方得通知他方終止或解除契約。(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則為 3 個月)或累計逾_個月(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 如未填寫,則為 6 個月) 五、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有延遲付款之情形: (一) 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加計年息_%(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則依機關簽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年期郵政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之遲延利息。 (二) 廠商得於通知機關_個月後(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則為 1 個月)暫停或減緩施工進度、依第 7 條第 3 款規定,申請延長履約期限;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 (三) 延遲付款達_個月(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則為 3 個月)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得向機關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 六、廠商不得對本契約採購案任何人要求、期約、收受或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約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 2 倍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七、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契約 八、第三款同工程會 (八),依照初稿。雖有討論暫停執行與停工是否為相同概念,惟主席表示以兩者相同之概念作討論。 九、依 1070724 工程會版本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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