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定數量 样本条款

暫定數量. 於工程項目清單內或其他包括在投標來往函件內的合同總價組成內說明為“暫定”的項目的數量,須於相關的工作完成後,按竣工紀錄重新計量 (不包括未經授權而施工的工作) 及須以合同單價計價。暫定數量 只會視為估計量,而僱主不會就它們的準確性承擔任何責任。合同單價乃固定的,不能因為最終數量與暫定數量有差異而調整。此外,如果覺得暫定數量的合同單價可能因為最終數量與暫定數量有大差別而不再適用,僱主及合同監理或承建商可以商議加入純單價項目以應付可能出現的情況。
暫定數量. ◆ 由於某些細項在招標階段通常無法確定工程範圍, 因此引入了在工程完成後重新計量暫定數量的機制,冀平衡業主和承建商之間的風險。
暫定數量. 6.7.1 於分包合同價組成說明為“暫定”的數量,須於相關的工作完成後,按竣工紀錄或(如雙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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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货币 本项目的投标应以人民币计。

  • 索赔方式 见合同条款 12.1、12.2、12.3 条。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前金払 受注者は、保証事業会社と、契約書記載の工事完成の時期を保証期限とする公共工事の前払金保証事業に関する法律(昭和 27 年法律第 184 号)第2条第5項に規定する保証契約(以下「保証契約」という。)を締結し、その保証証書を発注者に寄託して、請負代金額の 10 分の4以内の前払金の支払いを発注者に請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 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销售费用 1,764.00 5,328.00 10,980.00 14,940.00 20,750.40 21,372.48 18,590.98 17,722.77

  • 管轄裁判所 需給契約にかかる訴訟については、東京地方裁判所を第一審の専属的合意管轄裁判所とし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