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解決 样本条款

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爭議解決. 賽門鐵克認為,透過聯絡賽門鐵克客戶支援,可以輕鬆且快速解決大多數分歧。若閣下是美國客戶,並且賽門鐵 克客戶支援並未解決爭議,則閣下與賽門鐵克同意,因軟體或此授權許可協議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此類爭議、索償或爭論 (以下稱「索償」),應由具有約束力的仲裁或小額索償法庭裁決,而非由具有一般管轄權的法院裁決,如下所述:
爭議解決. 12.8.1 對於因協議而產生或與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或分歧,合約各方須首先嘗試通過各方高層代表之間的友善談判,以友好的方式解決爭端或分歧。如果爭議或分歧在該談判開始後的 28 天內仍未解決,該爭端或分歧須被提交至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根據其《調解規則》進行調解。如果任何一方拒絕調解,或由任何一方或調解員放棄調解,或調解因其他原因結束而爭議或分歧仍未解決,該爭議或分歧須被提交至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及按照其當時有效的《本地仲裁規則》及《仲裁條例》 (第 609 章)或任何當時有效的法定修改,以仲裁決定。任何該等提交應被視為是在該條例所指的提交仲裁。對仲裁的任何該等提交須在拒絕調解或者調解失敗的 90 天內作出。
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除另有約定外,協商應於請求提出後十五個工作日內舉行。
爭議解決. 本契約之解釋均依中華民國法律。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爭議解決. 本公司與您同意,因合約所產生或與之相關爭議,均以日本東京地方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
爭議解決. 一、甲乙雙方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應本諸雙方最大之善意,以協議之方式解決。如無法以協議之方式解決,雙方同意由甲方選擇以仲裁或訴訟之方式解決。
爭議解決. 因適⽤本協議所⽣
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之爭議事項,經一方請求協調,協調委員會於 1 個月內未能召開協調委員會議,或任一方請求提付協調委員會 60 日內 仍無法達成調解,或任何一方於收受協調委員會決議後 10 日內 向他方提出異議時,得經雙方合意提付仲裁或逕行依法提起訴 訟。因本契約之爭議須提起民事訴訟時,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除非本契約已全部終止或契約期間屆滿外,於爭議處理期間,不論甲乙雙方是否已進行磋商或協調,亦不論該爭議是否已提請澄清、解釋、協調或訴訟,甲乙雙方均應繼續執行本契約。但本契約另有約定或甲乙雙方另有協議者,不在此限。
爭議解決. 195. (i)以該股東身份行事的股東與本公司及/或其董事之間由於或關於本細則或其他原因發生的任何法律程序、訟案或訴訟;及/或(ii)在法律許可的最大範圍內,本公司與以本公司董事或員工身份行事的任何董事之間發生的任何法律程序、訟案或訴訟,包括本公司或其代表對其董事作出的所有索償;及/或(iii)以該股東身份行事的股東與本公司的專業服務提供者之間發生的任何法律程序、訟案或訴訟及/或(iv)本公司與其專業服務提供者之間因細則第 195 條(iii)範圍內的任何索償發生的任何法律程序、訟案或訴訟,僅可提交英格蘭及威爾斯法院解決,就此而言,「法院」應指任何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或其他主管當局,(為免生疑問)包括並無簽署紐約公約的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院或當局。單單損害賠償未必足以作為任何違反細則第 195 條的行為的補救方法,因此倘發生違規或預期違規,禁制令及/或強制履行令在適當情況下可作為補救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