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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旅程 样本条款

更改旅程. 若您於開始旅程後目的地發生以下其中一項事件,我們將以不超過保障權益表之最高賠償額賠償您因此而直接引致的額外合理及必要的: (a) 更改您的行程以抵達原定目的地而產生的公共交通工具費用; (b) 因滯留國際接駁航班而產生的住宿費用; (c) 於返回香港途中因滯留而產生的住宿費用; (d) 因您延誤抵達香港而於香港產生的機場停車費;或 (e) 因您延誤抵達香港而於香港產生的狗舍或貓舍費用 ; 因下列其中一項原因直接導致及必須更改旅程,有關賠償僅當因要繼續前往原本包括於旅程目的地而產生額外費用時方會支付。 (i) 天然災害及惡劣天氣狀況; (ii) 發生恐怖行為,而香港政府已發出正式通知,告知如非必要勿前往受事件影響的地區; (iii) 您擬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發生大型工業或公共交通工具事件; (iv) 爆發導致原定的公共交通工具服務取消的內亂、暴動或騷亂; (v) 發生導致原定的公共交通工具服務取消的罷工; (vi) 發生任何導致空域或多個機場關閉的事件; (vii) 您意外遭受嚴重損害或患上嚴重疾病且ATAP同意您應留在現時所處位置; (viii) 您的旅遊夥伴意外遭受嚴重損害或患上嚴重疾病; (ix) 發生直接影響您的行程並妨礙您繼續原定旅程的事件,而香港政府為此就擬定的旅遊目的地發出紅色或黑色外遊警示。 第4b(1) 項「提早結束旅程」的有關報銷之住宿及/或基本旅費賠償是根據旅程被中斷後所剩餘日數,按比例計算而成。旅程中第4b(1)項「提早結束旅程」及第4b(2)項「更改旅程」的額外旅遊票及/或住宿實際費用的賠償不可超過保障權益表所載的最高賠償額。 倘您於發出紅色外遊警示但未發生上文第2. (i) 至 2. (viii) 項所列事件的情況下更改您的原定旅程,則有關第4b (2) 「更改旅程」的的附項 2.(ix)賠償將以額外產生費用的50%為限。
更改旅程. 倘受保人計劃乘搭之公共交通工具的班次在受保人因罷工或其他工業行動、暴動、內亂、騎劫、恐怖主義活動、廣泛流行病、自然災害、惡劣天氣狀況、公共交通工具的機件及/或電力故障而需取消或延誤 5 小時或以上,本公司將會根據保障列表上所示的最高限額,賠償受保人因使用替代的公共交通以抵達計劃目的地引致的合理額外開支。 更改旅程必須是受保人當時未獲有關公共交通機構安排可替代的運輸方法,並必需取得由有關公共交通機構發出的報告以作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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