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最后报价评审 Clause in Contracts

最后报价评审. 27.1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 (1) 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 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4) 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最后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或确定为无效响应。 27.2 最后报价的价格扣除原则 (1) 节能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节能产品的,对节能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 (2) 环境标志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环境标志产品的, 对环境标志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 (3) 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以及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 供应商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若项目允许联合体报价响应的情况下),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最终报价给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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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竞争性磋商文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

最后报价评审. 27.1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 (1) 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 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4) 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最后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或确定为无效响应。 27.2 最后报价的价格扣除原则 (1) 节能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节能产品的,对节能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节能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节能产品的,对节能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或在评审时予以加分。 (2) 环境标志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环境标志产品的, 对环境标志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环境标志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环境标志产品的,对环境标志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或在评审时予以加分。 (3) 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以及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 供应商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若项目允许联合体报价响应的情况下),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以及监狱企业,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供应商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若项目允许 联合体报价响应的情况下),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最终报价给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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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磋商文件

最后报价评审. 27.1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 (1) 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 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4) 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最后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或确定为无效响应。 27.2 最后报价的价格扣除原则 (1) 节能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节能产品的,对节能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节能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节能产品的,对节能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或在评审时予以加分。 (2) 环境标志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环境标志产品的, 对环境标志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环境标志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环境标志产品 的,对环境标志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或在评审时予以加分。 (3) 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以及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对小型或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及监狱企业,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供应商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若项目允许联合体报价响应的情况下),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供应商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 (若项目允许联合体报价响应的情况下),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最终报价给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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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合同

最后报价评审. 27.1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 (1) 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 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4) 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最后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或确定为无效响应。 27.2 最后报价的价格扣除原则 (1) 节能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节能产品的,对节能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节能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节能产品的,对节能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或在评审时予以加分。 (2) 环境标志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环境标志产品的, 对环境标志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环境标志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环境标志产品的,对环境标 志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或在评审时予以加分。 (3) 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以及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 供应商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若项目允许联合体报价响应的情况下),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最终报价给予扣除。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以及监狱企业,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供应商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若项目允许联 合体报价响应的情况下),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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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文件

最后报价评审. 27.1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 (1) 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 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4) 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最后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或确定为无效响应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最后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或确定为无效响 应。 27.2 最后报价的价格扣除原则 (1) 节能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节能产品的,对节能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节能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节能产品的,对节能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或在评审时予以加分。 (2) 环境标志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环境标志产品的, 对环境标志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环境标志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环境标志产品 (3) 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以及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以及监狱企业,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供应商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若项目允许联合体报价响应的情况下),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供应商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 (若项目允许联合体报价响应的情况下),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最终报价给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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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项目

最后报价评审. 27.1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 (1) 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 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4) 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最后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或确定为无效响应。 27.2 最后报价的价格扣除原则 (1) 节能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节能产品的,对节能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 (2) 环境标志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环境标志产品的, 对环境标志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环境标志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环境标志产品的,对环境标志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 (3) 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以及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以及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 报价给予价格扣除。 供应商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若项目允许联合体报价响应的情况下),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最终报价给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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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竞争性磋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