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出资 样本条款

有限合伙人出资. 3.3.1 中航信托以信托计划各期信托单位实际募集资金为限,分单笔或多笔缴付其在本协议项下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3.3.2 在下述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中航信托书面放弃或豁免后,中航信托应于信托成立日当日以第 1 期信托单位实际规模为限缴付第 1 期实缴出资额: (1) 合伙协议》、《股权转让合同》、《有限合伙出资份额转让合同》、 《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1》、《保证合同 2》、《流动性支持函》、 《承诺函》及《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均已有效签署并生效; (2) 质押合同》项下质押标的的质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3) 全新好股份公司、联合金控、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就其签署并履行相应交易文件取得同意的有效内/外部决议并已向中航信托提供; (4) 信托已成立,且第 1 期信托单位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伍仟萬圆(小写:¥50,000,000.00 元); (5) 普通合伙人已足额缴付其全部认缴出资额; (6) 有限合伙人 2 已向有限合伙实缴出资额为 A,A=第 1 期信托单位实际规模×1 元×1/3; (7) 有限合伙其他各合伙人、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唐小宏没有发 生《合伙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的任一违约事项,且不存在任何可能对中航信托在《合伙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 (8) 股权转让合同》、《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项下投资事项已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 (9) 交易文件项下需经全新好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均已经全新好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3.3.3 在下述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中航信托书面放弃或豁免后,中航信托应以第 i 期信托单位(本协议第 3.3.3 条中 i> 1) 实际规模为限,于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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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关说明 投标人须对本项目的采购标的进行整体投标,任何只对本项目采购标的其中一部分内容、数量进行的投标都被视为无效投标。

  • 有关费用 1. 乙方承担组织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全部费用。 2. 乙方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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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注意事项 32.1 在开标、投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或采购代理机构询问评标情况、施加任何影响,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 32.2 为保证定标的公正性,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在开、评标期间及招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透露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等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评标情况。 32.3 本项目不接受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32.4 不同投标人所投产品均为同一品牌或任一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行选取一个投标人参加评标,其他投标无效。 (2)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自行选取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 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长沙市麓山路00号 单位地址:**市**区*****

  •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 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 被保险人身故的; 4. 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有效期限 与本公司投标文件中标注的投标有效期相同,自本单位盖公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