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的合伙权益转让 样本条款

有限合伙人的合伙权益转让. 除本第 5.4 条及下述第 5.5 条的约定外,在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内,未经普通合伙人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中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或将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实缴资本或者合伙权益出质。普通合伙人可以认定任何违反本协议项下之相关约定的有限合伙人为本协议下约定的“违约合伙 人”,并承担作为违约合伙人的一切后果。 有限合伙人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后所作的任何合伙权益转让,应提前三十 (30)日告知普通合伙人。转让完成之后,普通合伙人应对本协议附录进行必要的修订,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相应变更登记,以反映合伙人和认缴出资的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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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損害の賠償 (1)25(1)(2)の規定に違反して託送供給依頼者がガスの注入又は払出の制限又は中止を行わなかったことにより、又は 25(3)により当社が損害を受けたときはその損害を賠償していただきます。 25(4)において、託送供給依頼者の責に帰すべき事由がある場合も同様といたします。

  • 其他條款 19.1 契約之修訂或補充

  • 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

  •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