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项目投资退出前以分红形式取得的现金可分配收入及退出后取得的现金可分配收入不用于再投资,应于取得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分配. B、对于有限合伙项目投资退出前以分红形式取得的现金可分配收入及退出后取得的现金可分配收入,应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a)在所有合伙人之间分配,直至每个合伙人均已收回其在有限合伙的全部实缴出资;b)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在有限合伙的全部实缴出资实现按照单利计算的 6.25%的年收益率(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到位之日起至分配之日为止);c)经过上述分配后若有剩余,剩余现金按照普通合伙人及跟投实体 20%、有限合伙人(跟投实体除外)80%的比例进行分配。普通合伙人及跟投实体根据约定获得的分配收入称为附带权益,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规定决定附带权益的分配。普通合伙人决定附带权益的分配比例后,由有限合伙按照规定向普通合伙人和跟投实体按此比例进行分配。为免疑问,普通合伙人和跟投实体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应享有的现金可分配收入,应全部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和跟投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