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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 样本条款

服务贸易. (一)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
服务贸易. (一)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内地在《安排》和《〈安排〉补充协议》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会计、视听、建筑、分销、银行、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2。
服务贸易. (一)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内地在《安排》附件 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会计、医疗、视听、建筑、分销、银行、证券、运输、货运代理等领域对澳门服务及服务提供者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扩大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地域和营业范围。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3。
服务贸易. (一)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安排〉补充协议六》、《〈安排〉补充协议七》、《〈安排〉补充协议八》和《〈安排〉补充协议九》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房地产、市场调研、技术检验和分析、人员提供与安排、建筑物清洁、摄影、印刷、会展、笔译和口译、电信、视听、分销、环境、银行、证券、医院服务、社会服务、旅游、文娱、体育、海运、航空运输、公路运输、货代、商标代理等 28 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新增加复制服务和殡葬设施的开放措施。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 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 4 表 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 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 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安排〉补充协议六》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安排〉补充协议七》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七》、《〈安排〉补充协议八》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八》和《〈安排〉补充协议九》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九》的补充和修正。与前十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 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 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四) 本协议附件中的“合同服务提供者”,是为履行雇主从内地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内地提供临时性服务的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为在内地无商业存在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期间报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职业)资格。在内地停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服务活动。
服务贸易. (一) 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 《〈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安排〉补充协议七》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技术检验分析与货物检验、人员提供与安排、分销、保险、银行、证券、医院、旅游、公路运输、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个体工商户等 13 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并在跨学科的研究与实验开发服务、与制造业有关的服务、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其他文化服务 3 个新领域增加开放措施。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服务贸易. (一) 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 《〈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安排〉补充协议七》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人员提供与安排、分销、保险、银行、证券、医院、旅游、公路运输、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个体工商户等 11 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并在跨学科的研究与实验开发服务、与制造业有关的服务、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其他文化服务 3 个新领域增加开放措施。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服务贸易. 自然人移动第十一章
服务贸易. (一) 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医疗、研究和开发、房地产、人员提供与安排、印刷、会展、公用事业、电信、视听、分销、银行、证券、旅游、文娱、海运、航空运输、个体工商户等 19 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 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 4 表 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 3《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 2《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和《〈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的补充和修正。与前六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 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 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服务贸易. (一)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和《〈安排〉补充协议六》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建筑、医疗、技术检验分析与货物检验、专业设计、视听、分销、银行、社会服务、旅游、文娱、航空运输、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个体工商户等 13 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 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 4 表 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 3《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 2《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和《〈安排〉补充协议六》附件《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的补充和修正。与前七 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 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 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服务贸易. (一)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和《〈安排〉补充协议二》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 基础上,在法律、建筑、会展、视听、分销、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1 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二) 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 4 表 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 3《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和《〈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 2《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的补充和修正。与前三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 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 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