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及戶口. 2.1 全部服務及戶口均按照銀行指明的細則提供。銀行可以在毋須事先通知的情況下作出任何下列行為:
(a) 引入新或新類型的服務或戶口;
(b) 改變、暫停或撤銷任何服務或戶口(包括不接受存款);或
(c) 指明或改變任何服務或戶口的範圍或程度。
2.2 除非本行另有規定,否則所有服務均由本行提供,而所有戶口均在本行開立。如服務由第三者提供或戶口在第三者開立,客戶或須接納特定條款以及第三者規定的適用授權書中的條款。
服務及戶口. 2.1 客戶可按本行不時規定的手續( 包括提供規定的文件),隨時以本行可以接受的形式發出指示,以使用一項或多項服務。本行有權作出下列(或其中任何一項)事項,而本行無須對客戶因而招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任何損失、成本或損害負責:
(a) 如任何指示不是以本行不時接受的形式或方式向本行作出)不執行該指示;
(b) 接受或拒絕任何指示或在接受指示時附加任何條款而無須給予任何理由。
2.2 除非本行另有規定,否則所有服務均由本行提供,如服務由第三者提供,客戶或須接納特定條款以及第三者規定的適用授權書中的條款。
2.3 如客戶已設立的直接付款授權(包括按第 2.28 條定義的電子直接付款授權)的戶口於長時間內未有根據該授權而作出過賬的紀錄, 本行保留權利取消該直接付款安排而無須另行通知有關客戶,即使該授權書並未到期或未有註明授權到期日。
2.4 凡存入支票及其他貨幣工具(統稱「票據」), 包括以任何方式或媒介存入, 客戶在存入票據前, 須確保所報稱的資料正確無誤,包括但不限於已在票據填妥日期及簽署、金額的大寫與數字須相符。當客戶存入票據時,須要告知本行、填寫或輸入票據的詳細資料,並同意確保所告知、填寫或輸入的資料準確及完整為其責任,而本行有權根據該等資料發出收據。所發出的收據,無論作任何用途,仍須待本行按日常程序核實後方能作實。若存入的票據與本行的核實結果不符,本行的核實結果為最終決定,並對客戶具約束力,而本行有權調整有關的戶口,按情況在戶口中扣取或退還票據。凡已入賬的匯款、支票及票據,仍須待本行收妥款項後方能作實,而本行有權在收妥款項後才完成過戶程序。倘任何支票及貨幣工具其後退回或只有部分被收妥或其金額最終無法收到,無論任何原因,本行保留在有關戶口內扣取適當款項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