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服務項目 Clause in Contracts

服務項目. 本約定事項條款所使用之服務項目,以瑞興銀行網路銀行/行動銀行上所提供之服務項目為準,瑞興銀行並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或行動裝置上應用程式(APP)之內容。 瑞興銀行於新增或異動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項目之查詢功能時,除瑞興銀行另有規定外,立約人無須另填申請書,即可享有該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項目之查詢功能,並願依瑞興銀行該新增或異動服務項目有關規定辦理。 前述情形,如瑞興銀行新增或異動網路銀行服務項目之交易功能時,立約人仍應另填申請書,方可享有該網路銀行服務項目之交易功能。行動銀行服務項目之交易功能,則依立約人已具備網路銀行之交易功能,自動附加於立約人已申請開通行動銀行交易服務項目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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