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斯普汇德拟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充分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长期支持,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有利于公司业务开展与资金调配,增强公司抵抗风险的能力,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本次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 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对双方权利、责任做出客观、公正的约定,协议的签署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2、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及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3、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意见. 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公司托管江投集团所持的峰山抽蓄 50%股权,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其他影响。公司本次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意见. 本次鹏都农牧全资子公司签订肉牛产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子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的产业布局和发展战略。本次签订肉牛产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协议遵循了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开展大宗商品供应链业务的实际需要,关联方华能曹妃甸港口为公司进港煤炭提供接收、装卸、堆存、保管等港口作业,符合公司未来转型发展目标与定位,有利于确保公司煤炭等大宗商品的顺利中转,促进大宗商品供应链业务的稳定发展。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日常经营、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符合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实际需要。交易安排合理,定价原则公允,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及有损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意见. 1. 四川双瑞与贵州石油签署《加气站合作协议》,是基于整合双方优势,拓展四川双瑞市场销售渠道,打通 LNG 上下游产业链考虑,同时也有利于降低渠道开发成本。双方合作是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合作共赢原则进行的,关联交易内容和定价政策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 该合作事项涉及金额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 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取得我们事前认可。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已获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受托管理重庆森迈、苏州新中达有助于公司有效解决公司与杨 氏投资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交易价格公允,表决程序合法公正,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备相应业务资 质。本次拟与关联方签署《金融合作协议》符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要,属于合 理的交易行为,本协议条款是根据同期市场情况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后合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签署《金融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意见. 经过对议案和相关关联交易协议的认真核查,我们认为该项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定价公允,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不会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 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签订《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