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样本条款
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斯普汇德拟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充分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长期支持,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有利于公司业务开展与资金调配,增强公司抵抗风险的能力,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本次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 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 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对双方权利、责任做出客观、公正的约定,协 议的签署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2)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及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3)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意见. 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 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公司托管赣浙能源所持的信丰电厂 51%股权,能够充分发挥资源整合效应,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其他影响。公司本次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意见. 本次鹏都农牧全资子公司签订肉牛产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子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的产业布局和发展战略。本次签订肉牛产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协议遵循了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开展大宗商品供应链业务的实际需要,关联方华能曹妃甸港口为公司进港煤炭提供接收、装卸、堆存、保管等港口作业,符合公司未来转型发展目标与定位,有利于确保公司煤炭等大宗商品的顺利中转,促进大宗商品供应链业务的稳定发展。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日常经营、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符合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实际需要。交易安排合理,定价原则公允,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及有损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上市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在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中,关联董事已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程序依法合规,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意见. (1) 本次交易构成日常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通过,关联董事姚朔斌、姚硕榆就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已做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开透明,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过我们事前认可。
(2) 本次交易的定价原则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商业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 本次交易有助于推进公司游戏产品的顺利发行,提升公司子公司的运营效率,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交易事项并同意本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独立意见. 经过对议案和相关关联交易协议的认真核查,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均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定价公允,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不会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
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发行符合现状以及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相关议案内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