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的变更 样本条款

本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因养老金产品发生变更而变更的,适用于本合同 14.3.1 和 14.3.2 约定的程序。 14.3.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金产品发生变更: 14.3.1.1 养老金产品名称变更; 14.3.1.2 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调高; 14.3.1.3 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变更; 14.3.1.4 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 14.3.1.5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拟变更养老金产品的,应当充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事先以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甲方应 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养老金产品变更,原产品登记号不变。 14.3.2 在不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与乙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对养老金产品以下内容进行变更: 14.3.2.1 调低养老金产品管理费率(含赎回费率); 14.3.2.2 变更投资经理; 14.3.2.3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4.3.2.4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14.3.2.5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投资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及本合同; 14.3.2.6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份额持有人,并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
本合同的变更. 在我们提前 45 天向您发出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我们可在续约时单方面变更本合同。
本合同的变更. 1 本合同的变更只能通过甲乙双方事先协商变更内容后另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的方式进行。 2 在本合作开发中,鉴于双方当事人有可能事后变更已经约定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对象、开发期限、开发费用等),当甲乙双方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时,另一方应及时接受协商。 3 在变更协商中,双方当事人共同讨论变更对象、可否变更、变更对价格和时限的影响等,认真协商是否进行变更。
本合同的变更. 1、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甲方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本合同: (1) 养老金产品名称变更; (2) 养老金投资管理费率调高; (3) 养老金产品投资政策变更; (4) 备案材料的其他主要内容变更; (5)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 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拟变更养老金产品的,应当充分保障投资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并事先以公告等方式告知投资人。甲方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对养老金产品进行变更,并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备案通过后,变更生效。甲方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投资人。养老金产品变更,原产品登记号不变。 2、 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养老金产品以下内容进行变更: (1) 养老金投资管理费率调低; (2)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收取增加的费用; (3) 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应当修改投资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及本合同; (4) 投资管理合同及本合同修改不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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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合同适用范围 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教学仪器设备、医疗仪器设备、广播电视仪器设备、体育器材、音响乐器、药品、服装、印刷设备和印刷品等政府采购项目(协议供货除外)适用于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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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 合同的签订 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就恢复本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 合同的订立 1.1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承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不得超出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2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登陆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传政府采购合同扫描版,如实填报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时间。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将会记录各采购人合同签订时间、公开和备案时间,作为通报的依据。

  • 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因任何一方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三个月前将解除时间、原因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解除前应报请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备案(通知)。 合同解除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 合同生效 1.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 服务时间 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