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委托人与分包商的持续关连交易(定义见下文) 样本条款

本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委托人与分包商的持续关连交易(定义见下文). 委托人和分包商特此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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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 商务文件 11.3.1 投标函;

  • 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加强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 服務項目 限於主管機關核准 貴行辦理之項目。

  •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000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 資金調達) 第13条 事業者は、その責任及び費用負担において、本件事業の実施に必要な資金調達を行うものとする。

  • 事業契約書(案) を修正しました。 修正後の事業契約書(案)をご参照ください。 14

  • 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補償内容 ①保険金をお支払いする主な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