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借壳上市 样本条款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借壳上市. ‌ 本次重组中上市公司拟购买众安康 100%股权,交易价格为 72,000 万元,宜华地产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资产净额为 79,652.88 万元,本次拟 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占宜华地产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净额比例为 90.39%,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因此本次交易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 本次交易前,宜华集团持有上市公司 157,085,616 股股票,持股比例为 48.48%,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刘绍喜持有宜华集团 80%股权,为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宜华集团仍将持有上市公司 157,085,616 股股份,占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5.08%,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刘绍喜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同时,林正刚、林建新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36 个月内,不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不与上市公司其他任何股东采取一致行动,不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届时若违反上述承诺,除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监管责任外,还应当就每次违反该承诺的行为向上市公司支付 5,000 万元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相 应承诺。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借壳上市. ‌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购买泰山石膏 35%股份。根据预评估值,本次交易中购买资产预估作价为 419,550.00 万元。标的资产最近一年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相关指标的比例如下: 项目 泰山石膏 35%股份 北新建材 占比(%) 资产总额及交易额孰高 419,550.00 1,337,256.31 31.37 营业收入 203,738.65 829,503.22 24.56 资产净额及交易额孰高 419,550.00 720,823.86 58.20 注:上述测算中占比数值分别以对应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预估值孰高为准计算;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资产净额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根据上表计算结果,标的资产的交易金额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50%,本次交易构成《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同时,由于本次交易属于《重组办法》规定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情形,本次交易需要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本次交易前,本公司总股本 141,398.16 万股。其中,中国建材持有 63,906.5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20%,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建材集团通过直接及间接的方式合计持有中国建材 44.11%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178,297.90 万股,中国建材所持股份数量不变,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将下降至 35.84%,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建材集团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借壳上市. ‌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购买资产协议》及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截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的摩山保理的《审计报告》,本次交易收购的摩山保理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超过了 50%,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构成借壳上市是指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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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相关比例计算如下: 资产总额与交易作价孰高 497,797.59 396,539.83 125.54% 资产净额与交易作价孰高 303,216.73 188,302.27 161.03% 营业收入 159,997.70 193,922.62 82.51% 注: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净资产额以成交额与账面值孰高确定。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均超过上市公司相应指标的 50%,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

  • 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 相關費用 保 管 費 ( 年 率 ) :0.01~0.14 %(已於基金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需另行支付。)經(管)理費(年率) :1.00%(已於基金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需另行支付。)

  • 故報告) 第11条 乙は,この契約に違反する事態が生じ,又は生ずるおそれのあることを知ったときは,速やかに甲に報告し,甲の指示に従うものとする。

  • ポイント > ⚫ 準拠法および紛争解決手続きに関して裁判管轄を定める条項である。 <解説> ⚫ クロスボーダーの取引も想定し、準拠法を定めている。 ⚫ 紛争解決手段については、上記のように裁判手続きでの解決を前提に裁判管轄を定める他、各種仲裁によるとする場合がある。

  • 货币资金 127,122,346.17 202,765,759.58

  • 取引金融機関 第11条 当企業体の取引金融機関は、 とし、共同企業体の名称を冠した代表者名義の別口預金口座によって取引するものとする。

  • 评分标准 (1)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实质变更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情形。

  • 定期报告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披露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产品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