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 样本条款

本次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 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5月31日,评估机构天源评估采取收益法和市场法对标的资产上海泷洲鑫科100%的股权进行评估并出具了天源评报字 (2016)第0303号《评估报告》,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结论。 经评估,上海泷洲鑫科100%股权的评估值为363,400.00万元,较2016年5月31日经审计的母公司报表净资产账面值增值13,400.00万元,评估增值率为 3.83%。
本次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 ‌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双林投资 100.00%的股权。 根据中通诚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评报字【2017】212 号),以 2017 年 4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双林投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并最终选择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在交易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报表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61,602.61 万元,经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62,156.38 万元,评估增值率为 0.90%;经收益法评估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231,674.70 万元,评估增值率为 276.08%。 鉴于上述评估结果的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4月30日,评估有效期已过,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聘请中通诚对标的公司以201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再次进行了评估,以确保购买资产的价值未发生不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变化。根据中通诚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评报字【2018】12116号), 以2017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确定的标的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240,833.31万元,比原评估价值增加9,158.61万元,标的公司未出现评估减值情况。 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作价仍以2017年4月30日的评估结果为依据,本次补充评估结果不作为作价依据。
本次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 ‌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双林投资 100.00%的股权。 根据中通诚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评报字【2017】212 号),以 2017 年 4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双林投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并最终选择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在交易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报表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61,602.61 万元,经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62,156.38 万元,评估增值率为 0.90%;经收益法评估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231,674.70 万元,评估增值率为 27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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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ポイント > ⚫ 準拠法および紛争解決手続きに関して裁判管轄を定める条項である。 <解説> ⚫ クロスボーダーの取引も想定し、準拠法を定めている。 ⚫ 紛争解決手段については、上記のように裁判手続きでの解決を前提に裁判管轄を定める他、各種仲裁によるとする場合があ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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