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交易的受让方条件及需出具的承诺 样本条款

本次交易的受让方条件及需出具的承诺. (一) 公司符合相关受让资格条件,并同意履行相关承诺 (1) 变更标的公司房产的医疗用途; (2) 变更高端国际综合性医院的项目定位; (3) 转让或出租标的公司的房产; (4) 标的公司的融资、资产抵押、对外投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5) 关联方交易; (6) 同意股权受让后不得再次转让(无论直接或间接转让)该股权,除非与转让方协商一致并经股东会一致通过; (7) 法律法规规定及股 东各方一致同意的其他事项。 公司同意股权受让后在修订的新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产权转让公告》中列明事项应由标的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一致通过方能生效 经逐条对照外滩集团在上海联交所披露的《产权转让公告》要求,公司符合相关受让资格条件,并同意履行相关承诺。
本次交易的受让方条件及需出具的承诺. 45 七、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46
本次交易的受让方条件及需出具的承诺. 根据外滩集团在上海联交所披露的《产权转让公告》要求,本次拟参与竞买标的资产的受让方需具备以下受让资格条件: 1、 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 意向受让方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用。 3、 意向受让方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意向受让方应提供不低于挂牌价格的银行资金存款证明。 4、 意向受让方须能提供与欧美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等)国际知名的综合性医院就本项目签订的合作意向书。该综合性医院如位于美国、英国、德国,则须位列《产权转让公告》附件所列排名之内;如位于其他国家,则须位列本国权威综合排名前 5 位。上述书面合作意向书及排名资料须经转让方的认可。 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并且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 6、 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本次交易完成后,外滩集团作为持有标的公司 5%股权的股东,要求受让方出具如下承诺函: 1、 同意并确保标的公司名下的房产继续作为医疗用途,同意并确保标的公司按照“国际化、特色化”的原则,项目建设目标是“大专科、小综合”类型的高端国际医院。为体现该承诺的真实性和诚意,同意并确保从上海联交所出具《产权交凭证》之日起半年内提供与国际知名的综合性医院就本项目签订的有实质内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作协议;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供与国际知名的综合性医院就本项目签订的有实质内容的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作协议,同意转让方以本次最终成交价回购 95%股权及相应 74880.388277 万元的债权,并将最终成交价的 20%作为违约金在已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中扣除,剩余价款三日内无息返还给受让方。 2、 同意股权受让后,外滩集团作为标的公司 5%股东有权在转让后标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各委派一名董事、监事。 3、 同意股权受让后在修订的新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应由标的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一致通过方能生效的决议事项为: (1) 变更标的公司房产的医疗用途; (2) 变更高端国际综合性医院的项目定位; (3) 转让或出租标的公司的房产; (4) 标的公司的融资、资产抵押、对外投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5) 关联方交易; (6) 同意股权受让后不得再次转让(无论直接或间接转让)该股权,除非与转让方协商一致并经股东会一致通过; (7) 法律法规规定及股东各方一致同意的其他事项。

Related to 本次交易的受让方条件及需出具的承诺

  • 法令遵守 乙は、業務の遂行において使用する情報資産について、次に掲げる法律及び条例を遵守し、これに従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 本次交易的背景

  •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計畫範圍 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 入札者記載欄 提出年月日: 年 月 日 法 人 名: 所 在 地: 〒 担 当 者: 所属・役職名 氏名 TEL E-Mail

  • 契約保証金 免除 上記契約件名について、委託者 国立研究開発法人国立循環器病研究センター(以下「甲」という。)と受託者 ○○○○(以下「乙」という。)は次の条項により委託契約を締結する。

  • 存続条項 本契約の効力が消滅した場合であっても、第13条、第15条、第18条、第 19条、第20条第2項、第21条、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8条及び本条はなお有効に存続するものとする。 本契約の締結を証するため、本書2通を作成し、甲乙記名押印の上、各自1通を保有する。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