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过程及谨慎性说明 样本条款

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过程及谨慎性说明. 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经营期预计为 10 年,项目达产后年销售收入为 25,155.90 万元、净利润为 2,572.75 万元,所得税后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为 11.87%,所得税后项目投资回收期为 7.28 年。 具体测算过程、测算依据及合理性分析如下: 本次募投项目设计产能包括 3.15 亿颗功率半导体器件和 7.35 亿颗 LED 控制及驱动类 芯片。项目于建设期第二年开始产生收益,项目投产后第一年预计产能达到设计产能的 70%,第二年预计产能达到设计产能的 100%,投产后各年度收入测算明细如下: 功率半导体器件 - 11,126.43 15,894.90 LED 控制及驱动类产品 - 6,482.70 9,261.00 本项目各项产品的销售单价参考如下情况确定: 本次募投项目投产的功率半导体器件是现有MOSFET 类产品的升级扩产,与公司现有 MOSFET 芯片属于同类产品,其用途功能和技术研发较相似,但本次募投项目投产的功率半导体器件的产品功率更高,单片芯片需要投入的原材料更多,因此预测销售单价高于目前公司MOSFET 芯片。根据目前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以及公司在手订单情况,公司预计功率半导体器件的销售单价为 0.5046 元/颗,预计达产后每年实现销售收入 15,894.90 万元。 本次募投项目扩产的LED 控制及驱动类芯片与公司原有产品无本质差异,因此公司根据 2016-2018 年及 2019 年上半年 LED 控制及驱动类芯片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单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颗 项目 2016-2018 年 2019 年 1-6 月 本次募投项目 假设单价 LED 控制及驱动类芯片 0.1512 0.1184 0.1326 0.1260 0.1260 由于受到中美贸易战影响,LED 相关产品在 2019 年上半年销售单价有所下降,尽管 2019 年二季度LED 相关产品的销售单价已企稳回升至 0.1326 元/颗,基于谨慎性考虑,并充分考虑市场行情波动的不利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假设未来产品销售单价与 2019 年上半年 平均单价持平,预测销售单价为 0.1260 元/颗,预计达产后每年实现销售收入 9,26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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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说明 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的情况:

  • 終止契約 因不可抗力事件之發生,依本契約之規定處理 10 日後,乙方仍無法繼續經營時,雙方應即就是否繼續履行本契約或相關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如於事件發生 30 日後仍無法達成協議時,任何一方均得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

  • 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人力资源部 负责拟定全公司人力资源的规划、策略、政策及制度,管理员工考核和薪酬, 维持良好的员工关系,组织员工培训及发展,为各部门提供人力资源管理的行政支持服务;指导并协助附属公司建立市场化、规范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对附属公司在岗位编制、费用配置、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进行审核与监督。

  • 其他说明事项 若出现供应商因在投标客户端中对应答点标记错误,导致评审专家无法进行正常查阅而否决供应商投标的情况发生时,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 备注说明 (1)若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开标时投标人使用 CA证书参与远程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用于解密的CA证书应为该投标文件生成加密、上传的同一把 CA证书。

  • 政策适用性说明 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要求,在本次的技术方案中,采用符合政策的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主要产品与核心技术介绍说明如下: 序 号 主要产品/技术名称(规格型号 、注册商标) 制造商(开 发商) 制造商企 业类型 节能 产品 环保标志 产品 认证证书 编号 该产品报价在总报价中 占比(%)

  • 竞争性磋商邀请 黑龙江中科万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委托,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对在线课程建设采购项目采购及服务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现欢迎国内合格供应商前来参加。

  •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