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合作的具体情况. (一) 在本协议期间,Xxxxxx 确认:
1、 向利来客的客户和/或客户的子公司(以下简称为“利来客全球客户”)推荐齐心文具(和/或其子公司)的服务,仅限于该等客户在中国的业务;
2、 仅通过齐心文具和/或其子公司向中国的利来客全球客户提供服务。
(二) 在本协议期间,齐心文具确认:
1、 向齐心文具的客户和/或客户的子公司(以下简称为“齐心文具全球客户”)推荐利来客(和/或其子公司)的服务,仅限于该等客户在欧洲、加拿大和亚太地区的业务。
2、 仅通过利来客和/或其子公司向欧洲、加拿大和亚太地区的齐心文具全球客户提供服务。 利来客全球客户和齐心文具全球客户的名单(单独或统称为“全球账户客户”)作为附表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各方同意,在本协议期间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不断地更新该名单。 在本协议期间,各方确认,如果其打算在另一方已开展类似分销活动(通过某一契约式联盟合作伙伴直接或间接开展类似活动)的任何国家,开展办公用品分销活动,应将该活动的开展方案或开始该活动的计划立即通知另一方。在本协议中,“开展某一活动”系指“直接或间接地进行某一活动”,或者“参与开展某一活动之某一公司的股份资本”。
1、 不会在中国代表利来客销售或分销产品;
2、 亦不会在中国为任何其他国际契约文具商的客户或契约文具商的联盟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