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样本条款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在公司发行不同种类股份的情况下,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必备条款第 78 条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被视为不同类别股东。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类别股东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 义务。 本行各类别股东在股息或其他形式所作的任何分派中享有同等权利。 如本行的股本包括无投票权的股份,则该等股份的名称须加上“无投票权”的字样。 如股本资本包括附有不同投票权的股份,则每一类别股份 (附有最优惠投票权的股份除外)的名称,均须加上“受限制投票权”或“受局限投票权”的字样。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在公司发行不同种类股份的情况下,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类别股东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境内上市股份股东和境外上市股份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内资股股东可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境外投资人,并在境外上市交易。所转让的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应当遵守境外证券市场的监管程序、规定和要求。所转让的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情形,不需要召开类别股东会表决。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9.1 条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9.2 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 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本章程第 9.4 条至第 9.8 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 第9.3 条 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1) 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者增加或减少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的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类别股份的数目; (2) 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其他类别,或者将另一类别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该类别股份或者授予该等转换权; (3) 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股利或者累积股利的权利; (4) 减少或者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或者在公司清算中优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利; (5) 增加、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权、选择权、表决权、转让权、优先配售权、取得公司证券的权利; (6) 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收取公司应付款 项的权利; (7) 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表决权、分配权或者其他特权的新类别; (8) 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者增加该等限制; (9) 发行该类别或者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者转换股份的权利; (10) 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和特权; (11) 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按比例地承担责任; (12) 修改或者废除本章所规定的条款。 第9.4 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在涉及本章程第 9.3 条(2)至(8)、(11)至(12)项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1) 在公司按本章程第 4.5 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本章程第 7.9 条所定义的控股股东; (2) 在公司按照本章程第 4.5 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3) 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第9.5 条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本章程第 9.4 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第9.6 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或以电子通讯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于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公告),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 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第9.7 条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需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 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大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本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东会议。 第9.8 条 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 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1)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十二个月单独或者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百分之二十的;或 (2) 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完成的。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MP78)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如公司的股本包括无投票权的股份,则该等股份的名称须加上“无投票权” 的字样。 如股本资本包括附有不同投票权的股份,则每一类别股份(附有最优惠投票权的股份除外)的名称,均须加上“受限制投票权”或“受局限投票权”的字样。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 119-126 条)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如公司的股本包括无投票权的股份,则该等股份的名称须加上“无投票权”的 《必备条款》第 78 条 《香港上市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