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况. 1、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2、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境内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 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 3、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 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送现金红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本次发行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 本次发行 A 股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含本数),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为准。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事项引起公司股本总额变动,则本 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的股票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后,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6、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1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1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厂区部分车间、装置新、改、扩项目二 期工程 107,707.74 90,000.00 奉工信字 [2022]4 号 宜环环评 [2022]115 号 2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0 20,000.00 - - 合计 127,707.74 110,000.00 - -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7、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前的公司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8、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9、 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规划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前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10、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11、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和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上述批准或注册事宜均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前提条件,能否取得相关的批准或注册,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或注册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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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况.
1、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获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2 年度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2、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建康先生控制的东晖投资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境内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 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票。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除东晖投资以外的其他发行对象须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及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除东晖投资以外的最终发行对象将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对象东晖投资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除东晖投资外,目前公司尚未确定其他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其他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其他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3、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 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送现金红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本次发行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东晖投资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东晖投资将以发行底价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4、 本次发行 A 股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含本数),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为准。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3,300.00 万元(含 本数)。其中东晖投资认购金额为 1,000 万元,同时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即如东晖投资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导致最近十二个月内增持股份数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则东晖投资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数以东晖投资最近十二个月内增持股份数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为限。东晖投资最终认购股票数量根据认购金额和本次认购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认购股票数量=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股票数量不为整数的应向下调整为整数,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事项引起公司股本总额变动,则本 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63,841,680.00 股(含本数)。 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的股票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在上述发行数量范围内,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视市场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的发行数量。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份总数及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注册批复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股份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届时将相应调整。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5、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后,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东源东瑞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东源县船塘 现代农业综合体项目(黄沙基地) 77,300.00 77,300.00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 26,000.00 26,000.00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总额,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6、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1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1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厂区部分车间、装置新、改、扩项目二 期工程 107,707.74 90,000.00 奉工信字 [2022]4 号 宜环环评 [2022]115 号 2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0 20,000.00 - - 合计 127,707.74 110,000.00 - -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东晖投资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认购的公司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建康先生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发行结束后,本次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限售期的约定。限售期结束后,本次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取得股票的减持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
7、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前的公司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变,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8、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9、 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规划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前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10、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11、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和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上述批准或注册事宜均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前提条件,能否取得相关的批准或注册,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或注册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当前现金分红政策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充分保障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最近三年分红等情况,详见本募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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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况.
1、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2、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境内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 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发行对象为陈焕春、吴斌、何启盖、方六荣、吴美洲、叶长发,发行对象均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本次发行对象陈焕春、吴斌、何启盖、方六荣、吴美洲、叶长发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构成关联交易。
3、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本次发行完成后,陈焕春、吴斌、何启盖、方六荣、吴美洲、叶长发认 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但在适用 法律允许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至上述股份限售期届 满之日止,本次发行对象就其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 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股股票,由于公司派息、送 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后续对限售期的规定进行修订,则本次认购对象本次认购 的公司股份之限售期将相应进行调整。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送现金红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本次发行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上述限售期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4、 本次发行 A 股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含本数),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为准。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价格为 18.48 元/股,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事项引起公司股本总额变动,则本 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的股票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5、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8,766,000 股(含本数),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的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后,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6、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1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1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厂区部分车间、装置新、改、扩项目二 期工程 107,707.74 90,000.00 奉工信字 [2022]4 号 宜环环评 [2022]115 号 2 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6,199.568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高级别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具体情况如下: 高级别动物疫苗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 (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 20,000.00 20,000.00 - - 合计 127,707.74 110,000.00 - -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16,199.5680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总额,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7、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前的公司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8、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9、 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规划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前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的指示精神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制定了《未来三年(2022 年 -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落实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促进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切实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10、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11、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和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上述批准或注册事宜均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前提条件,能否取得相关的批准或注册,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或注册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规定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见本募集说明书“第六章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声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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