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样本条款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 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确定激励对象。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0 日;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 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 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但下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 12 个月内确认。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0 日; (0)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前,应召开公司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验资、 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 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愿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以上不得授予的日期不计算在60日内。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以及 A 股、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符合适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的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以及 A 股、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不包括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发行 人不得授予权益的期间)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须在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根据《管理办法》和《自律监管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