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短期费率 样本条款

极短期费率. 保险期间短于一年的,费率按下列公式计算: 极短期费率=年保险费率×极短期费率调整因子 其中,极短期费率调整因子根据具体保险期间及对应的风险水平等因素确定,具体如下: 极短期费率调整因子 70% 80% 85% 90% 95% 100% 说明: (1) 保险期间在 7 日以下(含 7 日)的,极短期费率调整因子为 5%;保险期间在 8 日至 15 日之间(含 8 日及 15 日)的,极短期费率调 整因子为 8%;保险期间在 15 日以上(不含 15 日),不足 1 个月的,按 1 个月计算; (2) 保险期间在 1 个月以上,不足 2 个月的,按 2 个月计算;保
极短期费率. 保险期间短于一年的,费率按下列公式计算: 极短期费率=年保险费率×极短期费率调整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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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险与对策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等面临多种风险。相关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已知悉本次簿记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并已采取相应措施。

  • 磋商有效期 2.3.1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磋商有效期为 60 天。 2.3.2 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应承担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2.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及以现金形式递交的磋商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 公司施工能力强,技术先进、工程技术人员充足,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就恢复本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 契約締結 施工計画作成期間 準備工期間 本工事施工期間 後片付け期間

  • 契約締結日 平成31年4月1日

  • 托运行李 指被保险人的交由运输机构托运的箱包,包括包装于其内的物品。托运行李须为被保险人合法拥有。

  • 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修订的施 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

  • この特約は、保険証券にこの特約を適用する旨記載されている場合に適用されます 保険契約の申込み)

  •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