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有效期. 1.磋商有效期为响应文件开启之日后60天。响应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短于60天的,视为无效响应。
磋商有效期. 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磋商有效期. 19.1 磋商应自磋商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并在磋商资料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不足的磋商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视为无效响应。
磋商有效期. 16.1 响应文件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比规定时间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而予以拒绝。
磋商有效期. 3.3.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磋商有效期. 12.1 磋商响应文件应从磋商之日起,在“前附表”第 10 项所规定的以日历天计算的磋商有效期内有效。磋商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可以视为非响应而予以拒绝。
磋商有效期. 本项目磋商有效期为60天。
磋商有效期. 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之日起不少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
磋商有效期. 14.1 磋商有效期为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算起的日历天数,磋商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有效期. 12.1 响应文件应在规定的磋商日后的 90 天内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文件而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