柱温箱 样本条款

柱温箱. 2.2.1 操作温度:室温以上4˚C-450˚C 2.2.2 温度分辨:1˚C温度设定,0.1˚C程序设定 2.2.3 最大升温速率: 120˚C/分钟 2.2.4 最大运行时间:999.99分钟
柱温箱. 操作温度:室温以上4˚C-450˚C
柱温箱. 温控范围至少包括 5~100℃。
柱温箱. 2.1 柱温范围:室温以下 5-85˚C 2.2 控温方式:空气循环强制平衡。
柱温箱. (1) 控温范围:室温+5℃-室温+40℃ (2) 温度稳定性:0.05℃。
柱温箱. 1、 风浴热循环加热柱温箱,具有淋洗液预加热功能,可使淋洗液的温度在进入色谱柱前已和色谱柱的柱温保持一致,保证了待测离子的分离效果,同时可获得更平稳的基线,有效的缩短了开机平衡的时间,提高重复性和分析效率; 2、 温度范围:室温+5℃~85℃; 3、 控温度稳定性:≤0.1℃; 4、 温度设定值误差:0.05℃; 5、 可兼容长度为 250mm 和 150mm 色谱柱; 6、 兼容所有品牌离子色谱柱; 7、 柱温箱内可同时安装六通阀和十通阀,满足复杂应用的升级。
柱温箱. 2.2.1 操作温度范围:室温以上 4˚C~450˚C。 2.2.2 温度控制精度:0.1℃。 2.2.3 程序升温≥20 阶/21 平台。 2.2.4 最大升温速率≥120℃/min。 2.2.5 柱温箱冷却时间:从 450℃降温至 50℃,小于 4min (室温 22°C)。 2.2.6 温度稳定性:0.01℃/1℃。 2.2.7 最大运行时间:999.99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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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 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证券法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通过,经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经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 2019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 其他商务要求 1 关于交货 1.1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签订合同后 60 天(日历日)内。

  • 数 量 備 考 1 2 3 4 5 6 7

  • 旅費(航空賃 担当業務 航空券クラス (C/Y) 回数 航空賃単価 (円)

  • 其他情况的终止合同 16.1 若合同继续履行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6.2 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对履行合同有直接影响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6.3 甲方因重大变故取消或部分取消原来的采购任务,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无须继续履行的,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