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的使用 样本条款

档案的使用. (1) 基金管理人对申请使用档案人员的书面授权 托管协议生效前,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的档案申请授权通知(以下称 “档案申请授权通知”),指定申请使用档案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档案申请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章样本、权限和预留印鉴。档案申请授权通知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应使用传真或其他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档案申请授权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档案申请授权通知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双方事先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档案申请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未注明生效时间的以档案申请授权通知的落款日期为生效日期。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档案申请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档案申请授权通知书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档案的使用. 办公室负责编制检索工具,积极主动提供使用服务。
档案的使用. 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并采用先进检索软件,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内部员工可通过管理中心内部局域网,对管理中心的相关资料进行查询。对借阅原始资料的使用者,按档案的不同密级由相关负责人批准方可借阅,并办理借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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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档案管理 建立管理人员人事档案和各类行政文件、合同的存档工作。健全所有建筑物、公用设施、设备的图纸资料,及时增加修改资料。建立设备、设施、保安、保洁、车辆等日常运作管理档案。所有资料及管理资料分为图、档、卡、册四类,安放于防火、防潮、防蛀之专用档案箱/盒/柜内。

  • 现场技术支持 对于通过电话、邮件等远程技术支持不能解决的问题,乙方应在 小时内派遣相关人员赶赴现场, 小时内维修完毕;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并于到达现场 小时之内排除故障。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修复的或同一货物经 次维修后仍不能稳定、可靠运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更换。返修或更换后的部件保修期应重新计 算。

  • 永續指標 道路開闢供公共使用,透過開闢可增加民眾通行進而帶動地方繁榮與促進經濟發展,為落實環境永續發展之目標,本案道路施工工法採順應地形、地勢以降低環境衝擊,確保地方永續發展。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2、 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业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3、 对于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系列基金需披露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4、 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之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还可以通过其他媒体发布。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主办券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密要求 24.1 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4.2 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标文件、评标情况和评标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主营业务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计算机、软件、部件开发;零售兼批发电子设备、现代化办公设备;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及布线,机电一体化产品开发与集成、医疗设备销售;交通工程电子安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安全防范设施、屏蔽室设计施工;数据恢复。

  • 既往症 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所患的已知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 供給の開始 (1) 当社は,お客さまの需給契約の申込みを承諾したときには,お客さまと協議のうえ需給開始日を定め,供給準備その他必要な手続きを経たのち,すみやかに電気を供給いたします。 (2) 当社は,天候,用地交渉,停電交渉等の事情によるやむをえない理由によって,あらかじめ定めた需給開始日に電気を供給できないことが明らかになった場合には,その理由をお知らせし,あらためてお客さまと協議のうえ,需給開始日を定めて電気を供給いたし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