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验收基本准则. 项目建设完成后,实行县级自查、市级抽查、省级核查的逐级检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先进行全面自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复查和核查验收。
(1) 林地更新改造项目要对造林的成效进 行严格检查验收,实行“三查一验”制度。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的各项作业随时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造林结束后,半年内组织全面自查、申报市级抽查,合格后申请省级检查。 根据县级申请和市级检查意见,造林结束一年后省级对造林成果进行全面检查,主要对造林地点 、面积、树种配置、密度(株行距)、造林成活率 、林木长势、生长高度达标率、当年抚育情况等进行检查。根据国家要求,造林三年后对造林质量进行成效核查验收,主要对保存面积、林木保存率、抚育情况等进行检查,三年后的保存率达85%以上 。
(2) 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复的项目相关设计文件和有关合同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工程必须按批复后的项目作业设计文件建设,经建设单位自查验收合格,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报请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3) 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省下达的任务;林业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相关设计文件;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和监理文件(书);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进行工程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