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資訊 样本条款

機密資訊. 接收方將維持資訊機密且必須採取合理注意,避免將任何機密資訊洩露給任何除其員工、附屬公 司和承包商外之第三方,該員工、附屬公司和承包商瞭解與此協議相關之資訊時,並受不低於本節條款的書 面保密義務之約束。如接收方之員工、附屬公司和承包商違反此節條款,則接收方須承擔責任。接收方的保 密義務不適用於以下資訊: (i) 無保密義務接收方的已知資訊; (ii) 非因接收方之過失而成為大眾已知的資訊;或 (iii) 由接收方獨立研發之資訊。如法規、法律或法庭指令另有要求,接收方得披露揭露方之機密資訊;惟 接收方須事先通知揭露方 (於法律允許程度內) 並由揭露方負擔費用,就揭露人需要之保護措施提供合理合作。在揭露方的合理請求下,接收方將返還、刪除或銷毀揭露方所有機密資訊,並保證已完成上述事宜。
機密資訊. 各方 (揭露方) 皆預期向另一方 (收受方) 揭露或與允許其觀察資訊,以促進雙方關係 (目的)。僅下列資訊將視為機密資訊 (機密資訊): (i) 揭露方標示或指定為機密的資訊; (ii) 未標示或指定為機密但在特定情況下會有人合理地將其視為機密之資訊;以及 (iii) 雙方就前述目的互相協助此一事實。
機密資訊. 星展銀行在訂單上提供給供應商的任何資訊或資料,包括所有財務、行銷、銷售、技術、營運、商業與人力資源資訊,以及所有營業秘密、業務計畫、專案、財務 及/或契約安排、預測、會計與稅務紀錄、策略、模式、產品資訊、流程、公式、規格、規範、設計、圖說、重印本、設備、原型、預測、時間表、計畫、流程、專門技術、 產品或服務資訊、定價、星展銀行及其關係公司之客戶、委託人或供應商之資訊、其委託人、客戶與供應商之所有財務及帳戶資訊與資料及/或屬於該等委託人與客戶之財務 及帳戶資訊與資料,以及星展銀行指定為機密而應保密,或依據揭露時之情況應視為機密與應視為機密的技術、營運、商業或私有資訊或其他資訊等,均應視為星展銀行的機 密資訊 (「星展銀行機密資訊」),並應保留為星展銀行的財產及保密,且應在星展銀行要求時,立即銷毀或返還星展銀行,惟在星展銀行機密資訊繼續被視為機密之前提下,供應商得為符合法定資料保存之規定保留一份副本。除法律要求外,除在嚴格「需要知悉」之前提下揭露予其員工外,未經星展銀行書面許可,供應商不得將任何星展銀行機 密資訊揭露予任何人,但是供應商應要求上述員工瞭解及接受本條保密義務拘束。除履行本訂單之目的外,供應商不得為任何其他目的而使用星展銀行機密資訊。供應商在執 行本訂單期間,可能會接觸到星展銀行或其相關公司之客戶或委託人的資訊,供應商承諾,會嚴格遵守中華民國成文法與普通法在資料隱私及保密方面的規範,包括銀行法之 銀行保密條文及中華民國主管機關規定的銀行保密條款,並會採取一切步驟,無限期為此類資訊嚴格保密。本條義務在訂單取消、終止或完成後,仍應持續有效。
機密資訊. 12.1 買方提供之資訊均應視為機密資訊,且仍屬買方之財產,賣方不得揭露或用於其他用途,亦不得重製或提供予第三人。若經要求,賣方應立即將所有資訊連同其複本及副本歸還買方。買方保留其向賣方提供之文件的所有權。 12.2 賣方應將詢價、訂單及相關工作視為機密。若賣方未履行本條義務,應負責買方因此遭受之損害。 (a) 賣方應自行負擔費用,適時主動向買方提供必要文件,以利買方使用、安裝、裝置、處理、儲存、操作、維修、檢查、維護或修復賣方所提供之商品。 (b) 若買方指定標準,應適用其最新版本。若買方尚未提供工作標準,賣方應要求買方提供。
機密資訊. 15.1 如果頗爾台灣向供應商透露或允許其使用任何機密性的研究、開發、技術、製造、財務方面或其他的商業資訊或專有技術,包括但不限於頗爾台灣的產品、技術、設備、製造工序、發明、專利應用、設計、設計應用、計算機軟硬體或其他技術性、商業性的資訊,該等資訊為頗爾台灣私有、不構成頗爾台灣的競爭對手可加以利用的常識、且可能構成頗爾台灣對其現有或未來競爭對手的競爭優勢),無論該等資訊是否為書面形式,除非得到頗爾台灣董事的書面同意且為頗爾台灣的要求,供應商無論何時均應履行頗爾台灣的標準保密協定。 15.2 頗爾提供的所有圖樣、圖畫、便函和資料無論何時均為頗爾台灣的財產,且頗爾提出請求之時必須予以歸還。除非有書面同意,供應商不應使用此資訊進行發展或應用任何知識產權,無論是專利權、圖樣、商業秘密、版權、資料庫、技術、其他註冊或未註冊之權利,包括該等權利在世界上任何實施之相同或相似的應用或形式。
機密資訊. 22.1) 機密資訊的使用。 供貨方只能將機密資訊用於支援與訂貨方當前的業務關係之目的。 未經訂貨方的明確書面同意,供貨方不得向任何協力廠商披露機密資訊,但供貨方向有必要知曉機密資訊且已與其簽訂保密協議的承包商、下級供應商、顧問或代理披露機密訊息、並使之有義務以這些條款和與供貨方簽訂的訂貨方保密合約(如有)的相同方式對待此等機密資訊的除外。 供貨方不得 i) 向任 何協力廠商出售列入或包含機密資訊的訂貨方零件或元件,或 ii) 向任何協力廠商出售使用機密資訊製造的任何物品或服務。 22.2) 機密資訊限制的例外。 儘管有上述規定,這些條款不限制或影響供貨方使用或披露以下資訊的權利: i) 非因供貨方的過錯而被公開或之後被公開的資訊;或 ii) 供貨方可借助其書面文件證明在訂貨方披露之前已知曉的資訊;或 iii) 在訂貨方披露之後,由有合法披露權利之協力廠商向供貨方披露的資訊;或
機密資訊. 38a. 賣方同意其將始終對下列項目予以保密:買方依本訂單提供給賣方的、或是與賣方履行本訂單有關的由賣方取得、開發、生產、製造或製作的所有設計、專門知識、技術、裝置、圖紙、規格、模式、技術資訊、文件、商業計畫、貨品要求、預測和類似資料(不論是口頭、書面還是其他形式上的)(以下統稱為「資訊」)。賣方應當運用如同保存和保護本方專屬資訊時所採取的謹慎程度(但在任何情況下皆不得低於合理的謹慎程度),以防止將任何資訊透露給其他方。若未事先取得買方書面同意,賣方不得複製任何資訊;不得將資訊透露給任何其他方;亦不得將資訊用於除為賣方利益履行本協議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機密資訊. 供應商」應保障「買方」指定為機密的一切 資訊,相關保障程度至少等同於「供應商」保護自家機密 資訊,且不得低於合理保障程度。未經「買方」事先核准,
機密資訊. 務報表、行銷策略、客戶名單、廠商名單、教師酬金級距表、人事資料、委任 包括但不限於內部文件資料如合約書、財 (一) 本同意書所稱之機密資訊,係指甲方參加乙方教師招募期間所取得或知悉之乙方(含關係企業)或其客戶之機密資訊(
機密資訊. 包括有形或無形涉及揭露方營業機密之資料,且該機密資料之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措施保持其機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