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保险责任 样本条款

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 号为 JR/T0083-2013,简称《伤残评定标准》)中列明的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所乘坐的该类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列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已有伤残,或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非保险事故及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以及保险人已给付了残疾保险金的均视为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JR/T 0083-2013)]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该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及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依据标准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 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评定标准》)中列明的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减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即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与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的乘积)。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给付总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同一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责任终止。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保险人按《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 180日时的身体状况及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依据《标准》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依据《标准》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高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保险人按该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保险人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见释义)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标准》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事故 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简称《“ 标准》”) 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JR/T 0083-2013)]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该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对于不同保险事故造成的伤残,本次保险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