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 样本条款

河北省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 2008 年 4 月 28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促进开发区(园区)又快又好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冀政[2008]48 号),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对开发区又快又好发展提出多项意见,其中包括创新开发区(园区)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创新开发机制: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拓宽融资渠道,建立融资机制,促进开发区(园区)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开发区(园区)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入公司制开发模式,大量吸纳国内外资本和民营企业投资于开发区(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2)提高招商实效:强化市场运作,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的招商工作促进机制。(3)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园区)建立资产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开发区(园区)的建设和服务。(4)实行动态管理:将 2006 年清理整顿后予以公告的省级开发区(园区)纳入省级开发区管理序列,对目前各地符合城市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经济指标达到一定规模要求的开发区(园区),经审核批准,纳入省级开发区管理序列,视情况给予不同的激励,鼓励走市场化开发的路子。 2010 年 10 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河北省环首都经济圈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10]120 号),河北省目前在紧邻北京、交通便利、基础较好、潜 力较大的县(市、区)打造环首都经济圈,简称“13 县 1 圈 4 区 6 基地”,包括县(市、区):即涿州市、涞水县、涿鹿县、怀来县、赤城县、丰宁满族自治县、滦平县、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广阳区、安次区、固安县,并在 13 个县(市、区)分 别规划建设新兴产业示范园区,每个园区面积 30 至 50 平方公里,以促进创新要素和产业项目向园区聚集,形成各具特色的新兴产业发展格局。 2010 年 11 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10〕135 号),在土地政策、财税政策、融资政策、环评政策、下放权限等方面,对 48 家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提供政策支持,以解决开发区(园区)发展的突出问题,增创开发区(园区)发展新优势,更好地发挥窗口、示范和带动作用。 为加快特定区域发展创造良好环境,2010 年 12 月 31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对我省特定区域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意见》(冀政办[2010]44 号),针对河北省政府确定的环首都经济圈 14 县(市、区)4 区 6 基地,秦皇岛、唐山、沧州沿海地区 11 县(市、区)8 区,石家庄正定新区,邯郸冀南新区,省级工业聚集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下放行政审批权限。 2012 年 10 月 29 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工业转型升级规划》提出了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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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 文 弘前市(以下「市」という。)は,(仮称)弘前市芸術文化施設及び土淵川吉野町緑地の整備,運営,維持管理に係る事業を実施するにあたり,「民間資金等の活用による公共施設等の整備等の促進に関する法律」(平成 11 年法律第 117 号。以下「PFI 法」という。)の定めるところに従って,民間の資金,経営能力及び技術的能力の活用を図るため,かかる事業を弘前市吉野町緑地周辺整備等 PFI 事業として「特定事業」に選定し,これを民間事業者に対して一体の事業として発注することとした。

  • 法令の変更 不可抗力による解除の効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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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终止及其他 4.1 除《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外,甲方有违约行为或甲方资金账户被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保全措施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