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集团 样本条款

河钢集团. 河钢集团系本次交易的股份认购方及标的资产出售方之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河钢集团持有四联香港 65.57%股份。 根据河钢集团现持有的河北省工商局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颁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677356885K)并经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河钢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000677356885K 成立日期 2008 年 6 月 24 日 住所 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 385 号 法定代表人 于勇 注册资本 2,000,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 对所投资企业资产进行运营管理(其所投资行业包括:钢铁及其深加工行业、钒钛及其深加工行业、采矿业、国际、国内贸易;房地产开发、机电设备制造及机械加工业、餐饮服务业、再生资源利用行业、建筑安装行业、物流服务行业、煤化工行业、旅游业);冶金技术研发及咨询服务;资产租赁;钢材、炉料、金属及非金属矿石、焦炭、耐火材料销售;自营和代理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经营的除外);货物装卸搬运;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河钢集团的说明,河钢集团不存在按照《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规定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资产的情形,且未担任任何 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据此无须按照《基金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经核查河钢集团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河钢集团系国有独资公司,河北省国资委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本所律师认为,河钢集团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作为本次重组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天物进出口系本次交易的股份认购方及标的资产出售方之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物进出口持有四联香港 25.00%股份。 根据天物进出口现持有的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8 月 3 日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127549W)并经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天津物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103127549W 成立日期 1985 年 11 月 1 日 住所 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六路 00 号 000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凤 注册资本 100,01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1985 年 1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 经营范围 金属材料、机械电器设备、小轿车、建筑材料(不含水泥)、木材、汽车、食品工业原料、纸张、矿产品的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加工、销售生铁、铁合金、铁粉、锰矿;咨询服务;煤炭、焦炭、燃料油 380#(闪电>61℃)、燃料油 180#(闪电>61℃)、燃料油 4 #(闪电>61℃)、生物燃料油(闪电>61℃)的批发、零售;委托加工焦煤、焦炭;自有房屋租赁;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来料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天物进出口的说明,天物进出口不存在按照《基金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规定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 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资产的情形,且未担任任何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据此无须按照《基金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经核查天物进出口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天物进出口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作为本次重组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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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約款の変更 第2条 当社は、この約款を変更することがあります。この場合には、料金その他の提供条件は、変更後の約款によりま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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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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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作详细说明。

  • 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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